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字第53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艳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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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刘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字第53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艳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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