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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2823刑初75号

向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28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丹凤、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向某酗酒后因不满某县某镇某村村委会的土地确权工作而将村委会土地确权的测绘资料拿走并扣留,影响全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当日16时许,某村村书记谭某电话报警至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请求协调处理。接到报警后,某派出所民警向某甲、陈某、张某带协警刘某于当日17时许赶至某村处警。在某村向某乙家,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是在执行公务,要求被告人向某配合工作交出扣留村委会的测绘资料。被告人向某不听劝说,拒不拿出测绘资料,并抓住处警民警向某甲的衣领,用拳头殴打向某甲的头部,民警及现场围观群众极力劝阻,被告人向某仍不予松手,继续抓打,将民警向某甲、陈超的手抓伤,并咬伤协警刘某的小腿。后民警将被告人向某强制传唤至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处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执法工作证复印件、某县某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证人向某乙、向某丙、谭某、易某、向某丁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向某甲、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向某的供述;某县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酒后滋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省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圣远

审判员  向 兵

审判员  刘 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向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