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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5277号

任效勇与程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效勇,程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277号

原告:任效勇,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程斐,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原告任效勇诉被告程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