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277号
原告:任效勇,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程斐,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原告任效勇诉被告程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