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77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廖艳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杜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