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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6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黄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

负责人:潘琦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

被执行人:黄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黄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4999.14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计算方式及标准以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为准,利息及滞纳金的总和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黄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车辆、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4999.14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商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