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56499号

吕建萍、金吕文与陈勇富、李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建萍,金吕文,陈勇富,李琴,陈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6499号

申请人:吕建萍,女,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金吕文,男,199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以上两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勇富,男,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申请人:李琴,女,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申请人:陈晓勇,男,199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建萍、金吕文诉被申请人陈勇富、李琴、陈晓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勇富、李琴、陈晓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新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担保人吕幼樟、杨福宝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和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勇富、李琴、陈晓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新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吕幼樟、杨福宝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和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