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赖华春,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XX峰,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文洲,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敬山,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赖华春与被执行人郑文洲、黄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