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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督32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文哲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文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302民督32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

主要

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男,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慧,女,系该行职员。

被

申请人:陈文哲,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诉称根据相关身份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章程及被申请人账户交易历史明细等证据,请求被申请人陈文哲给付欠款本金29965.74元及利息、滞纳金合计12667.66元(暂算至2016年7月4日,利息为11159.28元、滞纳金为1508.38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文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965.74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7月4日的利息为11159.2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9965.7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1498.29元。申请费289元,由被申请人陈文哲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春瑜

二○一六年八月九无

书记员  应俊杰?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