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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993号之一

徐元富与叶峰、朱小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元富,叶峰,朱小英,江苏国威减速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元富。

被执行人:叶峰。

被执行人:朱小英。

被执行人:江苏国威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叶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元富与叶峰、朱小英、江苏国威减速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元富与被执行人叶峰、朱小英、江苏国威减速机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陈建忠

代理

审判员  焦志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