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262167-9,住所地:衢州市市区浮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华国民,局长。
被执行人:何燕明,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徐林仙,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燕明、徐林仙计划生育行政案号为[(2016)浙0802执307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723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苏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