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828号原告宁某,略。被告孔某甲,略。
原告宁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某诉称,2010年上半年我与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孔某丙。我与被告刚结婚的几个月感情还算可以,自我怀孕之后慢慢变得脾气性格极度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赌博成性,对我和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导致夫妻关系每况愈下。2014年8月30日发生纠纷后,我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同年12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多次劝说及被告的多次保证,为了孩子,我于2015年1月6日撤回起诉,双方和好。2015年6月我住院时,被告私自离家出走,对我母子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孔某丙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孔某丙。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近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
原告曾于2013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双方和好而自愿撤诉,后原告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孔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生育子女,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发生矛盾,都是由于家庭琐事引起的,其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今后双方只要相互体谅,不做有伤夫妻感情的事情,夫妻感情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宁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学军
审 判 员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柳翠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孔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