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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1378号

欧国前与郑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国前,郑阿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378号

原告:欧国前,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告:郑阿凤,女,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本院认为,欧国前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欧国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欧国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金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宇晴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