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洁,女,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顾斯,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申请执行郑洁、顾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六程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洁中国建设银行南京长虹路支行银行账号存款1126.92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控回执、黑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日志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除本院已经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存款外,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冻结的银行账号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的银行账号存款足额或者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另外,对于已经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南京长虹路支行银行账号存款1126.92元,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该笔款项进行扣划,本院会及时到开户网点进行扣划并拨付给申请人。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张晓彬
审 判 员 潘振飞
代理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