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梅,女,1944年7月7日出生,回族,现住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北路30号3单元312室,身份证号132624194407070047。被执行人毕贵山,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喇嘛寺村2队17号,身份证号130802196309161455。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街小区16幢,组织机构代码79419422-1。法定代表人刘觉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素梅与毕贵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王素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范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