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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256-2号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晓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晓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256-2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

被执行人:曾晓川,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晓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曾晓川履行(2016)川0311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晓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以(2016)川0311执25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晓川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大湾村9组建华.塞纳河畔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晓川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大湾村9组建华.塞纳河畔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泽兵

审 判 员  范 彦

代理

审判员  刘原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