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486号原告赵解庆,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许钥,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赵得庆,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系赵解庆之兄,亲属代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乔芳,男,汉族,1968年1月4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张聪福,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赵云芳,男,汉族,1964年5月30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
原告赵解庆诉被告赵乔芳、赵云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解庆的委托代理人许钥、赵得庆,被告赵乔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聪福,被告赵云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解庆诉称:1982年包产到户时,原告户在五龙人民公社得勒大队深沟生产队地名“上寨”取得承包地一块,四至界线为东至埂、南至大树、西至埂、北至路。原告户一直耕管该地,2000年发展核桃种植业,该地被规划在种植范围内,后因核桃种���失败,2002年被告之父赵建友到该承包地种庄稼,原告找到赵建友要求归还该地未果。赵建友去世后,被告赵乔芳继续耕种,2015年被告赵乔芳将地给被告赵云芳耕种。原告多次要求索要未果。在赵建友及二被告耕管期间,原告取得师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发生后,原告申请村委会、乡政府解决未果。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将地名“上寨”的承包地归还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乔芳、赵云芳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争议地是1986年两被告的父亲赵建友开垦的,地名“深麻塘”,四至界线也不是原告所说的,直到原告起诉,二被告才知道该地被登记在原告的名下。该地与被告赵云芳没有关系,赵云芳只是去年(2015年)耕种了一年。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虽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归还争议地,但根据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地块实地调查确认的事实,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地名“上寨”承包地的四至界限与争议地块的实际四至界限不一致,争议土地使用权并不明确,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的实质是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应适用行政确权前置程序由人民政府先行确定争议土地权属,人民法院不宜在行政确权之前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解庆对被告赵乔芳、赵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骏淘
人民陪审员 侍丽花
人民陪审员 李绍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