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873号
原告:郑士坚,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独山村**号。
被告:章伟照,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小蒲村3区***号。
原告郑士坚为与被告章伟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如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邵慧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