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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873号

郑士坚与章伟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士坚,章伟照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873号

原告:郑士坚,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独山村**号。

被告:章伟照,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小蒲村3区***号。

原告郑士坚为与被告章伟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如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邵慧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