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519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
被告:王玉之。
被告:陈丽丽。
被告:石志全。
被告:王海玲。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之、陈丽丽、石志全、王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8628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6286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忠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