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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519号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之、陈丽丽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之,陈丽丽,石志全,王海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519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

被告:王玉之。

被告:陈丽丽。

被告:石志全。

被告:王海玲。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之、陈丽丽、石志全、王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8628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6286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忠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