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周菊山。被执行人德清龙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俞乾忠。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龙翔物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3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36000元未受偿。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1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施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