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950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责人张健,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骆艳娟,该公司职员。被告陈西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陈西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对被告陈西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杜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