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831号原告向斌,难,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温成健、周明川,系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炳全,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法定代表人范丹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斌与被告谢炳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斌与被告谢炳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袁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