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7763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主要
负责人:杨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逸如,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吴志辉,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霍童村安保巷8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吴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经静安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审判员 陆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邱元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