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3民初12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21日生,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村民,住海晏县廉租房*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632223197207210221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1日生,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村民,住海晏县廉租房*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经家人调解双方和好,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宋积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富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