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乔文波,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康荣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康荣恩。
被执行人:康崇功,男,汉族,1949年10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建坡。
被执行人:王旭辉,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生。关于乔文波申请执行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荣恩、康崇功、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刘建坡及王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文波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由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庆民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