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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229号

乔文波与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荣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文波,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荣恩,康崇功,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刘建坡,王旭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乔文波,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康荣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康荣恩。

被执行人:康崇功,男,汉族,1949年10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建坡。

被执行人:王旭辉,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生。关于乔文波申请执行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荣恩、康崇功、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刘建坡及王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文波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由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庆民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