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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1408号

朔州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凤飞、安灵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朔州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秦凤飞,安灵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408号

原告:朔州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伟。

被告:秦凤飞。

被告:安灵平。

原告朔州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凤飞、安灵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朔州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朔州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XX宁

代理

审判员  张志会

代理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