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408号
原告:朔州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伟。
被告:秦凤飞。
被告:安灵平。
原告朔州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凤飞、安灵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朔州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朔州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XX宁
代理
审判员 张志会
代理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