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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1994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范宝华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范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994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该××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范宝华,住址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文兴集村***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713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范宝华(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713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简  增  荣

审判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广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