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994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该××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范宝华,住址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文兴集村***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713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范宝华(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713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简 增 荣
审判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广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