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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028号

罪犯夏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雯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028号罪犯夏雯雯,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雯雯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被告人夏雯雯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36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夏雯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雯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缴纳罚金一万一千元,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雯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雯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