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028号罪犯夏雯雯,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雯雯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被告人夏雯雯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36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夏雯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雯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缴纳罚金一万一千元,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雯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雯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