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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3621号

赵成国与臧俊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赵成国,臧俊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621号

原告:赵成国,男,195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居民身份证号:132325195510130612。

被告:臧俊琪,男,194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居民身份证号:132325194704200633。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国与被告臧俊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国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国撤回对被告臧俊琪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成国负担。

审判员  高利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于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