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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393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王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王桂连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余翀,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桂连,女,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王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生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汪楚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