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91刑初23号公诉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8月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6月13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2月10日释放。曾因盗窃,于2002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2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3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检刑诉[2016]2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到盐城市城南新区兴业路61号被害人陆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陆某房间的钱包内人民币415元及电视柜抽屉内铂金项链1条,经鉴定,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558元。所窃现金实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73元。当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现金人民币415元和铂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陆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的陈述,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城南新区分局调取的盗窃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黄某前科劣迹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予科刑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钊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