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刘波,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告孙永贵,住址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孙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此案已在刑事案件中处理,故原告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审判员 王学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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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与孙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刘波,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告孙永贵,住址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孙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此案已在刑事案件中处理,故原告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审判员 王学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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