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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2296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金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金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15号现代国际大厦1-4层。代表人沈卫群,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金莉,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慧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56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金莉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4号振宁·现代鲁班23号楼A单元1105号房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莉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4号振宁·现代鲁班23号楼A单元1105号房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军

审判员  邱伽苾

审判员  袁小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玥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