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郭志鹏,任主任。被执行人尉荣芳,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刘都平,男,汉族,教师,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赵武平,男,汉族,教师,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宝鸡市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尉荣芳、刘都平、赵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2154.27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41.50元。本案执行费54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领取了60154.2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已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星
审判员 何振云
审判员 赵民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丹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