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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恢144号

宝鸡市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尉荣芳、刘都平、赵武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尉荣芳,刘都平,赵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郭志鹏,任主任。被执行人尉荣芳,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刘都平,男,汉族,教师,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赵武平,男,汉族,教师,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宝鸡市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尉荣芳、刘都平、赵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2154.27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41.50元。本案执行费54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领取了60154.2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已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星

审判员  何振云

审判员  赵民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丹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