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
主要
负责人:田向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真,青岛市北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薛宏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明
代理
审判员 王化宿
代理
审判员 高仁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繁
书 记 员 吴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