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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615~650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理协会、绍兴高新区纯开娱乐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绍兴高新区纯开娱乐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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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615~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执行人绍兴高新区纯开娱乐城(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胜利东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来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兴高新区纯开娱乐城(普通合伙)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308~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高新区纯开娱乐城(普通合伙)银行存款人民币148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立刚

代理

审判员  毛巨波

代理

审判员  郑杭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