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09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红,女,住所地迁安市。被执行人杨凤岐,男,住所地迁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凤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凤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凤岐名下的座落于迁安市迁安镇省庄村农宅一套(证号502662)。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杨凤岐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广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