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9092号

高建红、杨凤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建红,杨凤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09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红,女,住所地迁安市。被执行人杨凤岐,男,住所地迁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凤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凤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凤岐名下的座落于迁安市迁安镇省庄村农宅一套(证号502662)。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杨凤岐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广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