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761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郑光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761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郑光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