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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民初761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761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郑光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