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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253号之一

朱俊旺、邹优彬生��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俊旺,邹优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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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俊旺,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邹优彬,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朱俊旺与被执行人邹优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00元及执行费50元;并于2016年7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 聪

审 判 员  唐上立

代理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