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俊旺,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邹优彬,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朱俊旺与被执行人邹优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00元及执行费50元;并于2016年7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 聪
审 判 员 唐上立
代理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