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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753号

刘丽花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丽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753号原告刘丽花,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五凤镇金箱村14组。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负责人张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丽花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刘丽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刘丽花负担。

审判员  张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魏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