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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207号

邹珂与兰锋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珂,兰锋明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207号

原告:邹珂,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兰锋明,男,畲族,1977年10月2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原告邹珂诉被告兰锋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亚鸼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曾日华、薛银标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邹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0日被告委托我装修大亚湾石化大道花样年华郡1栋1714号房。装修工程款人民币20000元。2015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帐支付了2000元款项,现被告仍欠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8000元未付。为此,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欠条等证据,用以证实其诉称的事实。被告未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被告口头委托原告装修大亚湾石化大道花样年华郡1栋1714号房,装修工程款人民币20000元,2015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是,本人今欠到邹珂装修费二万块(20000元),每月付四千元,在13号之前,从10月份开始。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帐支付了2000元款项,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遂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认定以上事实,本院采信了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装饰施工合同,但原告已经进场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且立下欠条给原告收执,为此,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00元,尚欠尾款18000元未付,原告上述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兰锋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邹珂支付工程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兰锋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亚鸼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