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887号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姜群程、都基辉(实习律师),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柳程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