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民初3887号

姜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887号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姜群程、都基辉(实习律师),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柳程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