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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2969号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丙、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都安,张某丙,张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969号

原告:张某甲。

原告:张某乙。以上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都安。

原告:张都安。

被告:张某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

被告:张某丁。

原告张某甲、张都安、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张某甲、张都安、张某乙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都安、张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张都安、张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张某甲、张都安、张某乙负担。

审判员  王峻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尤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