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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750号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王荣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王荣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750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2-1甲号,组织机构代码:67530613-9。法定代表人常云安。委托代理人吴玲,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涛,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孔伶荣,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王荣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龚雪峰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

审判员龚雪峰主审,与

人民陪审员董秀坤、吴玉燕组成合议庭,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龚雪峰

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

人民陪审员  吴玉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