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民终1074号

上诉人赵振辉、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振辉,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振辉,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丽,女,1971年1月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代理人:许丽丽,系铁岭县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振辉、李丽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2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赵振辉、李丽上诉称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振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公证,并经开原市法院(2015)开执字第01082-1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赵振辉对该债权文书有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红鹰

代理

审判员  刘 璐

代理

审判员  高 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国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