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丁华盛,浙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新城海天华凯娱乐会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经营者:刘全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新城海天华凯娱乐会所(2016)浙09民初17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民初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明
审 判 员 王 巍
审 判 员 郑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贾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