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荆京,女,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荆建义,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住定兴县,系上诉人荆京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兴县医院,住所地定兴县通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惠华,该医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荆京、定兴县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娟
代理
审判员 康 然
代理
审判员 陈绍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