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1日21时42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KU3X**号小型汽车,沿海南区公乌素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海拉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海拉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蒙A60X**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侦查机关认定,张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5mg/100ml。另查明,张某某在血样采集过程中辱骂办案民警,态度恶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15天-2个月15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21时42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KU3X**号小型汽车,沿海南区公乌素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海拉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海拉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蒙A60X**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侦查机关认定,张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5mg/100ml。张某某在血样采集过程中辱骂办案民警,态度恶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了赔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贾某某、张某某乙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永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聂荣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