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杜村镇后寺村。
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萨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齐云,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宝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玉鑫,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树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博发信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号湘江世纪城鸿江苑*栋2202。
法定代表人:朱巍,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刘飞,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萨风电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国臣、山东鲁萨风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生,被上诉人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玉鑫,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湖南博发信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中,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山东鲁萨风电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诉讼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山东鲁萨风电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是请求判令解除该合同,山东鲁萨风电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该合同,原审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而原审法院未予释明并直接作出判决属严重违反程序,同时,原审法院对上述买卖合同应否解除未作处理,属于漏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00元、上诉人山东鲁萨风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1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雷
审 判 员 王合勇
代理
审判员 宋蕾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