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866号原告李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白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大楼508房。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霞与被告郴州市白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霞与被告郴州市白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周 玲
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