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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1696号之一

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兆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兆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永丰,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铜陵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显喜,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兆云,铜陵市××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关于与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兆云的银行存款446442.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